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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14 17:24:08点击:

  CQ9电子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岳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多次讨论和对证据依法严格审查、核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刊登的案例95(题为《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与讨论]部分中,基本摘录了刘耀华撰写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的[案情]和[评析]部分。由于该文已经本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刘耀华在〈时效〉一文中所用的“利用职务之便”、“釆用欺骗手段”、伪造他人笔迹等结论性的话语,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造成了颜孟秋在其相识或不相识的人群中的社会评价的贬损。被告作为编辑出版单位,将刘耀华撰写的〈时效〉案例摘录后编辑出版,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其行为存在着侵权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颜孟秋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一、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刊登有《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 二、CQ9电子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颜孟秋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应的媒体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孟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如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09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颜孟秋通过法律程序捍卫了自己的权益。用证据、用事实说实话。 [美]罗尔斯名言: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法大于天,法治天下!不管是律师(刘耀华)还是法律学术界最高权威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了达到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不惜损害它人的利益,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CQ9电子

  用事实说线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作者:应松年 王成栋 】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10的内容不真实!该教材中未按我国的多条法律、法规规定,未列举任何事实与证据,未举出四大行政部门具有公信力的文件,特别是更未举出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与公权力机关的核实结论为案据就发行该教材!且教材中的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受到人们尊重的老人!现将真实的情况告之.希望你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发表正确的文章!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野蛮踢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恶毒的辱骂和威逼, 专横跋扈强行赶走父母离开颜氏大楼(用自己的血汗钱建造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她娘家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颜氏大楼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转让是用合法的、正当程序办理的!产权证的确认也是依法守法,依据事实证件,按程序、按规定,一步一步地完成和办完了大楼的确权发证手续!而且是有主管部门的批复,有主管税务局和工商局的证明,证明大楼没有例入颜氏研究所企业的固定资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大楼属国有企业资产)税务局证明了大楼系颜孟秋用个人专利费建造的】大楼二项产权证的确认已有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的认可! 书中提到的颜达明夫妇“不知情”。其实颜达明夫妇是知情的,而且行政部门早已书面通知他们举证。但他们举证不能。而且他们利用亲戚在湖南省信访办任职主任的关系,私盖湖南省信访办公章,散发信件至各部门,(其中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阻挠发证!书中提到的长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决书是作者凭空捏造编造的! 是子虚乌有的事!(没有这份判决书!)大楼是颜孟秋的个人财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八个合伙人共同所有,是作者欺骗读者、胡编瞎说、无中生有的奇想!【好笑的是全国有名的某政法大学知名教授居然抄袭已有法院判决认定已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文章改改标题作为自己的杰作编辑成教材!】难怪律师发表文章无需证据、无需真话而言,只凭想象力就可发表大量的文章而捞取稿费!这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颜孟秋一生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敬业乐群、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子女、事业有成,在全国享有盛誉。1984年-1989年颜孟秋向家乡小学、长沙县沙坪乡小学、沙坪乡养老院等捐款数万元。1991年7月湖南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颜孟秋向灾区人民捐款10万元,1992年1月16日颜孟秋向岳阳–工厂捐献专利费60万元。 关于的真实性 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发表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诽谤、CQ9电子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现在还有人在网上转载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所以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现将公开湖南长沙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华的道歉文章:

  请输入问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岳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多次讨论和对证据依法严格审查、核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刊登的案例95(题为《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与讨论]部分中,基本摘录了刘耀华撰写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的[案情]和[评析]部分。由于该文已经本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刘耀华在〈时效〉一文中所用的“利用职务之便”、“釆用欺骗手段”、伪造他人笔迹等结论性的话语,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造成了颜孟秋在其相识或不相识的人群中的社会评价的贬损。被告作为编辑出版单位,将刘耀华撰写的〈时效〉案例摘录后编辑出版,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其行为存在着侵权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颜孟秋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一、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刊登有《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 二、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颜孟秋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应的媒体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孟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如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09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颜孟秋通过法律程序捍卫了自己的权益。用证据、用事实说实话。 [美]罗尔斯名言: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法大于天,法治天下!不管是律师(刘耀华)还是法律学术界最高权威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了达到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不惜损害它人的利益,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 题内容

  就是我们这大火烧山。森林公安局的叫我们去打火。我们这有个老人他们也叫去打火。那老人拒绝去打火。后来发生口角 后来派出所的警察用手铐拷了这个老人1个多小时就又放了。在拷之前没有出示任何逮捕证。只出示了警察证。拷了1个多小时后没拷了也没有有任何释放证明。在拘留这段时间里也没有通知其家属。我问下警察他们是否构成非法拘留或拘禁罪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1,尸检报告中法医认定的是系外力撞击死亡,而交警大队在证明中却认定是摔倒死亡.2,不向受害方书面出拒死检报告和告知,叫第二天将人埋了,结果无法取证据.3,事故现场只有一大车肇事,而交警大队听信大车主的的谎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有一辆三轮车超车,并认定与此大车没有关系被排除.4,此大车扣押后没有勘测取证就交给一个地方修理厂老板保管,期间还进行卸货,三天后才取证,结果一无所获.4,此大车逃逸时被人未拦截住,但交警大队在没有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认定没有这回事.5,死亡人血醇送检时,签名送检人和实际送检人不一致,结果使死亡人的血型对不上.此案交警队已列为悬案快两年了,打官司又非常艰难,我们求助律师.

  水库当时.评结婚证老练夫妻可分40平米地皮而年情夫妻评.结婚证可分80平米我想80平米应该包括出身或为出身的孩子的.还有家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人口的家庭都可以分到 80平米的地皮.我想问一下.当时我结婚后怀孕者而且户口也在库区内.只是我丈夫户口不在库区内.我想应该是不影响的吧.可是当时只分了40平米地皮.就说没有了.事后多次讨要说法也没有结果.我是2001年水库拆迁的.请问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说法

  某村村支书-甲. 某村民-乙.甲某在10多年前(具体时间忘了)开一大巴车!车内载有学生50多名去我地某旅游景点旅游!出交通事故造成学生大半死亡!甲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终生吊销驾驶执照!结果通过花钱走关系3年就放出来了!愤怒的在后头:前几年甲某尽然通过花钱竞选当了某村的村村支书!当选后.不仅不为民办事.还变相的压榨老百姓.不在话下!县里财政拨给村里的各种扶贫款项村民一个籽儿都没拿到(钱哪儿去了各位想想吧).村里有2个已故无亲友的单身男人(未亡前已经申请获得五保).照理说村里应该给他们报了死亡证明了吧!可是甲某居然每年还给已死亡的2人申请下拨该低保款!他居然连死人的钱都吞!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面说说更可恨的!甲某1965年左右出生!乙某1948出生(是一普通农民).甲某的身份证上面的头像是甲某本人.唯独名字居然是用的乙某的(为了某些不可告人的东西连名字都改了)!而乙某的身份证还是乙某本人自己的!真可怕.这张身份证还是通过派出所出来的!一个犯过事儿做过牢的人能够竞选村领导已经够可怕了!这位甲某人居然能够通过国家的正规渠道做出一张假身份证!也许正是通过这张假身份证上的假名字!他参加竞选当村委书记了(能贪污了)!被吊销好几年的执照又办回来了(贪污的钱买好车了)!我不知道乙某是否知道他的名字被甲某使用干了多少坏事!将来有一天被查到得话乙某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还有派出所的某某人!甲某能从派出所办上假身份证!可想而知肯定有个呗买通的人吧!这人又要被判几年!我很佩服甲某人.你冒名顶替也找个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快差上20岁了!当别人查不出来还是怎滴?(我手里有这个 *** 的假身份证复印件)笑~~~~~~我想问问懂法的最好是做律师的看到我提问的对面的您:甲某人犯的各项罪名.法院会怎么判决!够判他几年?

  你好: 请问修建高速公路的山、田等各种农作用地的国家赔偿,为什么不能与邻县也一样是国家赔偿的不一样。他们的赔偿价格为什么都比我们的多,我们都是同等的土地赔偿有的价格只有他们的三份之二左右。

  我家是亚布力镇的,我的家刚被一场大火烧的一无所有了,起火原因是有人纵火但没有证据,现在只是想咨询一下您家啥都没有了政府有没有责任管,管到什么程度我,我们该怎么办,到现在都没见到镇长,我家这里还涉及到要拆迁,不然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我们应不应该找政府,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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